离婚协议女方不给抚养费 男子收入下降后想“毁约”,行吗?法院

日期:05-05 来源:未知

 原标题:离婚协议女方不给抚养费 男子收入下降后想“毁约”,行吗?法院这样判决

 
熊杨杨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四川绵阳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父亲生活,父亲自愿全部承担全部抚养费。一年后,父亲因患病多次手术并更换工作,导致收入下降,于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孩子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5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获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协议不能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法院酌情确定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黄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在婚姻期间,生育了一名儿子。因夫妻二人后来感情不和,最终协议离婚。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确定孩子随父亲黄某生活,黄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2022年4月,双方就该协议办理了公证。
 
离婚后,黄某重组家庭并又育有一子。而且,黄某因患病,经过了多次手术,并且更换了工作,导致收入下降,抚养压力变大。于是,黄某找到前妻李某,希望能支付抚养费,但遭到拒绝。一年后,黄某以孩子名义到法院起诉,主张抚养费。
 
庭审中,李某称其再婚后也生育一子,目前无法出去工作,家里日常生活、还贷等都由孩子父亲支持。经济困难,要求黄某按协议继续履行。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但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能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孩子年岁增长,相应经济开销将不同程度增加。此时黄某因患病收入下降、需同时抚养两个子女等原因,经济相对之前是更为困难的。因此,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综合其实际需要、当地消费水平以及李某的经济承受能力,法院酌情确定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判决后,经三台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多次主动判后答疑,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表示将参照判决履行,共同友好沟通,照顾好孩子的生活。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介绍,“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中,要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及最终追求,在其他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未成年人利益应当处于更为优先的位置。
 
本案中,虽然双方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遵循。但是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时,法院依法支持孩子主张,系基于儿童权益的必要保障。这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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